星期四, 十一月 30, 2006

呸!这帮没心没肺的狗杂碎!

昨日下午看新闻,本地电视台采访某条街的商户,商户们反应他们这几年占道经营都已向城管交了钱的,前些日子城管通知,不能再把东西摆到门外了,一个商户还 拿出了最近才交的占道费收据。他们想不通怎么交了钱却不给摆了。记者采访了城管的有关领导,领导说,不管以前是不是交了费的,现在一律不允许占道经营, 12月1日前对违章群众采取警告措施,12月1日后对违章行为将施行罚款。

根据**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设摊 点、开办市场、停车场;第二十四条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占用申请书和占用地点设置平面图,向市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 准予占用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担代为清除、修复费用,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跨门槛、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城市道路不得摆设摊点或者从事店外经营,确需在主干道以外的街道、路旁摆设摊点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据此来看,我们可发现几点问题:
1 如果是商户违规经营,城管进行行政处罚是有法可依的;可城管明知商户违规,却没有及时纠正,反而连续收了几年的占道费,属于违法乱收费,而且是知法犯法;
2 如果商户合法经营,城管的行为就妨碍他人的正常商业活动,也属于违法,也是知法犯法。

可城管领导们无所畏惧,确实有先进性,交没交费一样不给摆。领导们说,就算我们错了,我们也是知错就改,还是很符合中央精神的嘛。可你们错了几年了,现在才认识到错误吗?那以前收上的钱,退不退呢?那么法律在你们面前是随意摆布的工具吗?

目前国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城管队伍总是说他们存在这个那个工作的困难,地位的低下,执法的尴尬。实事求是的说,确实有这方面的问题。可他们没 看到或是他们刻意回避,事实上,在他们背后有强大的政府机器,也许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他们,可同样的,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约束他们。而后者对弱势群体来说是每晚的梦魇。

城管们身上的匪气和霸气,让我想起了当年劫径的山贼。只不过当年山贼收了过路费后,发面红旗,在地头上就秋毫不犯了。如今的城管收了钱了又不让路,较他们的祖师爷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也算是与时俱进吧。

拿整个世界交换



孩子,爸爸和妈妈愿意用整个世界和你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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