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五月 25, 2007

还是党英明

博白县群众围堵乡镇政府群体性事件已得到控制

2007年5月24日19:12



人民网广西视窗5月24日电 今天上午,玉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玉林举行新闻发布会,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郭成球就博白县“5·17”事件作了情况通报。以下是通报的内容:

5月17日至19日,博白县部分乡镇发生了群众围堵乡镇政府机关的群体性事件(简称5·17事件)。事件发生后,经区、市、县以及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妥善处置,目前事态已得到控制。

5 月17日上午10时30分,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规定,博白县顿谷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组到顿谷镇一超生户李某家中做计生思想工作,动员其依法缴 交社会抚养费。但该超生户不予配合,拒不缴交。工作组暂扣押其部分经营商品,并请李某到镇政府进一步做思想工作,至下午4时经过思想工作,李某表示愿意配 合即离开政府。当天傍晚7时左右,受不法分子唆使,约数百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围堵该镇政府机关。18日、19日永安镇和沙陂镇在幕后策划者的煽动下,也出现 不明真相的群众围堵冲击镇政府机关现象,并出现了不法分子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围观群众最多时达到2000人左右;另有水鸣、大垌、那卜、英桥4个 乡镇先后发生类似围堵事件,部分镇政府机关或计生服务所的门窗、交通工具、办公用品被烧毁、损坏。

5月19日至20日,浪平、江宁、菱角等9个乡镇均有部分群众在赶圩时聚集乡镇政府,询问有关计生政策。经各级干部面对面做解释工作,宣传法律政策,这些群众自觉散去,均没有过激行为。

事件发生后,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党委政府迅速组织工作组分赴博白县各乡镇,进村入户做群众思想工作,开展政策宣传,并派出公安干警到当地维持秩序。国 家计生委也派出工作人员赶到博白县了解和指导工作。在事件中工作人员和公安干警始终坚持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深入细致做群众工作,没有与群众发生冲突,没 有群众受伤,在整个事件中有21个工作人员和民警被不法分子用石块砸伤,其中一名民警受伤住院无生命危险,事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事件共刑拘犯罪嫌疑人 28人,其中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23人。从5月21日到现在,没有出现围堵政府机关的事件,事态已经平稳,生产生活秩序正常,社会保持稳定。特别值 得提醒的是,最近境外一些媒体把博白5·17事件描述为“警察用高压水枪冲散群众,有多名学生被踩死,事件有5人死亡”,并指博白县“为了完成计生任务, 把60多岁的老妪和中学少女都拉去结扎……”这些报道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是没有根据的。

在这次事件中,出现了不法分子借机串联 煽动、制造谣言、挑拨群众参与闹事,也出现了伪造假文件蒙蔽群众以及搞打、砸、抢、烧等不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有关乡镇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 很坏影响,同时也暴露了一些基层干部在具体工作方式方法上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我们将从这次事件中,认真总结,检查反思,狠抓整改,切实转变作风,改进工 作方法,更好地推进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当前我们正在抓好善后相关工作:

一是加强对维护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舆论引导,使广大群众理解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二是加大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力度。组织干部深入基层,进村入户,倾听群众意见,反映群众呼声,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当前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多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对于受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要加强法制教育,使其认清参与围堵活动的危害性,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

四是对做群众工作尤其是计生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的工作人员要严肃批评,涉及违纪违法的要严肃处理。

五是对极少数带头闹事、搞打砸抢烧、伪造假文件蒙蔽群众,尤其是幕后组织策划的违法分子,要依法惩处。

六是继续坚持贯彻计生基本国策不动摇,依法依规做好计生工作,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有效促进计生工作顺利开展。

七是坚持“两手抓”。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努力保持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完)



●相关链接:

一、中央对突发事件的相关规定

1、2004年9月19日中共第十六届第四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

2、 2006年1月8日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 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对突发事件的相关规定

广西“桂政办发[2004]180号”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4.1 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 [2003]2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桂办发[2003]42号)规定。

“4.4.2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的情况、存在的困难、介绍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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