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六月 12, 2011

请管事的出来回答:“赠品”可以免责吗?

妈的,怒了。投诉稿。

——————————愤怒的爪痕————————————————

2011年1月我开通了联通LAN 宽带2M套餐(一次性交够两年的上网费),附送一“赠品”——ZTE中兴路由器一个,当时营业厅的人说如果以后路由器有问题,可以找客服的解决。5个月内,路由器时好时坏,能用上的日子屈指可数。打电话给10010,总是不通,其间在2月18日派人换了一个新路由器,很快又出问题。投诉后,6月8日联通派人来看,还说是路由器问题,拿回去换。6月11日维护人员打电话给我,说目前这种型号的路由器仓库里没有了,要我本人拿机子、身份证和开户单到厂家维修点去维修。

我只是和联通有协议,并没有和厂家有任何关系,为什么要我本人拿去?原来购买时答应有问题找客服,现在却要我找厂家?对此维修人员的答复是:因为他们只是维修人员,所以要拿凭证去。我说,我和联通是合同关系,联通和供货商是合同关系,我和供货商之间并没有联系,联通指定你们来维修,怎么提供凭证是你们的内部问题,我只需提供证明路由器是联通给的。我也指出了有其他途径,如进货单。维修人员咬定一定要我提供身份证,别无它法。对此,我认为这是对客户的不尊重及推诿,把自己的责任义务转嫁到客户身上。
我也问维修人员和客服,如果修不好,怎么办?维修人员说,只能这样了。而客服要我自己买一个了。问为什么?都说因为这是赠品。可凭什么我没有过错却要承担损失呢?如果这样联通就找到了一条生财之路:弄一批ipone次品回来,卖流量送手机,机子坏了,就说这种型号的手机仓库没有货了,要客户拿机子和身份证到美国维修。

这是“赠品”吗?赠与,即所有人将财物或与财物有关的权利无偿地让与他人所有,其本质在于双方当事人间在经济利益上赠与人纯获不利益,而受赠人纯获利益。如果我不要宽带服务,联通会白送我一个路由器吗?显然不会。在交易过程中,无论是我还是联通公司都是把赠品和商品放在一起进行价格上的综合考虑,这在经济行为上与买卖两件物品进行讨价还价没有差别。所以,附赠行为作为一种营业手段与其销售行为不容剥离,要求附赠行为中的赠品承担与销售行为中的商品同样的法律责任也是必然的。我作为消费者获得赠品必须先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由于商品之外附有赠品,使得商品的价格比没有赠品时为高,在我国合同法上也完全可以认定其“赠品”的有偿性。综上所述,宽带服务和路由器是捆绑在一起销售的,路由器的成本是计入经营成本,最终由我这样的消费者来承担的,联通因此而获利,所以路由器不是赠品,而是地地道道的商品。

《合同法》第191 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8 条④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如果促销赠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应当同正品一样适用”三包”责任,即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产品质量法》第28 条还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开通联通宽带以来,我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给我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很大的影响,为了路由器的的事,我长时间反应、投诉却无门可入,打客服总是不通,找营业厅又让我们打客服,这给我们一家带来很大的困扰,使我们精神紧张、焦躁、愤怒,严重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

联通公司作为一个大型的国有上市公司,应该对股东和客户负责,应该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应成为表率而不是负面典型。希望联通能尊重事实,遵守合同,以客户为本,在三日内给予答复,并圆满地解决此事。我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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